有限效果论又称最低效果法则,首先提出这种说法的是纽约大学教师霍普.克拉伯。从40年代开始,传播效果研究开始进入第二个时期,“枪弹论”的效果观逐渐受到否定。最低效果法则,是对早期“大众传媒威力论”(枪弹论)的否定。它认为,传播活动是传受互动的过程,受众是具有不同特点的个体,不是应声而倒的靶子,大众媒介的效果由于媒介性质及其在社会中的地位而大受影响。媒介不是影响受众的直接和唯一的因素。大众媒介透过许多中介,在其它多种格局影响下发生作用,对受众的影响是有限的。提出的理论假设主要有“先有倾向”假说,“选择性接触”假说,“补强效果”、“意见领袖” 与“两级传播”等等。

这个时期的研究方法的重要特点是,社会调查法和心理实验法普遍应用于传播学研究,学者们的研究视角开始转入对传播效果产生的过程与机制进行实证考察。从传播流程切入,研究传播效果,是“有限效果论”的有利支撑。“有限效果论”的主要理论支撑是个体差异论、社会分类论、选择性理论、二级传播论(多级)、中介因素论、舆论领袖论等。

霍普.克拉伯认为:

1、大众传播不是效果产生的唯一和充分条件,它只能在各种中间环节的连锁关系中并且通过这种关系才能发挥作用。
2、大众传播最明显的倾向不是引起受众态度的改变,而是对他们既有态度的强化。即使是在这种强化过程中,大众传播也并不作为唯一因素单独起作用。他的观点极端强调了大众传播影响的无力性和效果的有限性,因而被称为有限效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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